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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103民初924号
案号
(2017)辽1103执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亮亮、孙大朋车辆租金27,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00元,减半收取712.00元,由被告常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时间
2017-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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