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远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8********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成华非诉执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10)成华执字第00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刘远婷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升桥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及逾期本息33444.7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刘远婷负担。由申请人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0-08-25 |
发布时间 |
2015-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