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24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02民初1978号 |
案号 |
(2019)皖1602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二、若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其抵押担保的位于亳州市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102(房地权证亳字第201508508号)房产优先实现抵押权以抵偿上述债务; 三、对于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本判决第二项优先受偿权仍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宋玉清、刘永艳、谷连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宋玉清、刘永艳、谷连举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8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宋玉清、刘永艳、谷连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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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玉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206082524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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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