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昌县华坤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2D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923民初2661号 |
案号 |
(2019)川1923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平昌县华坤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诉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乡宾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000元及相关费用78786元; 二、本诉被告平昌县华坤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诉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乡宾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00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乡宾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平昌县华坤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8617元,由本诉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4186元,本诉被告平昌县华坤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31元;反诉部分受理费3679元,由反诉原告平昌县华坤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正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923MA62D22D57 |
登记机关 |
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西城新区信义大道(江口醇酒乡宾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