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22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5047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2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数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72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6.50元,由被告宁波共享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文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31692922X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余姚市阳明街道旗山村谷家堰1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