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4********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521民初171号 |
案号 |
(2017)宁0521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吴银堂借款30000元;被告白玉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时间 |
2017-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