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福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3民初3712号 |
案号 |
(2017)鲁1723执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福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41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被告张文强、田春霞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强、田春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福岭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被告田福岭、张文强、田春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