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青狮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04民初2885号 |
案号 |
(2019)川0504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泸州青狮贸易有限公司、泸州泸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蝉集团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56万及违约金17.4万元。二、被告泸州青狮贸易有限公司、泸州泸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蝉集团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16.5万元。三、被告泸州青狮贸易有限公司、泸州泸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存放在原告场地的物品搬离。四、驳回原告玉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646元,由被告泸州青狮贸易有限公司、泸州泸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2790元,原告玉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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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克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4584203601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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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7号1幢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