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22********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浑民二初字第463号 |
案号 |
(2016)吉0602执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20060101-016-2013000457号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 二、被告田光海、田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127229.15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6月19 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期间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贷款利息按照月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14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10-13 |
发布时间 |
2016-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