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榕达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4624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2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榕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福安市榕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费用损失人民币3100元。三、被告张东亮、叶楠在12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东健、张晓丽在121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在人民币281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李胜全、姚南燕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富阳路电机电器批发市场S2-006号的房地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张东亮、叶楠、张东健、张晓丽、李胜全、姚南燕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榕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发布时间 |
2015-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东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706551770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香樟苑4号楼1单元12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