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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菲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650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菲菲、张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0000元、2019年2月21日前欠付利息及罚息63855.48元,共计133855.48元;并以贷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16.803‰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被告王菲菲、张秋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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