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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2057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3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解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126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6元由被告解波负担。 被告解波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时间
2020-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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