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章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82********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882民初613号 |
案号 |
(2017)粤1882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国兴、陆娟妹、陆章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方良偿还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但计付该利息时,应扣除被告樊文已付的利息50000元); 二、被告樊文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谭国兴、陆娟妹、陆章霞、樊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