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5民初25005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5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的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1213.05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郑州的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律师代理费16532元;三、被告郭从从、郑州东益和贸易有限公司、孙霞妮、张岩、郭建春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州的卢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从从、郑州东益和贸易有限公司、孙霞妮、张岩、郭建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的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0元,减半收取7160元,由被告郑州的卢商贸有限公司、郭从从、郑州东益和贸易有限公司、孙霞妮、张岩、郭建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