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望先商初字第43号 |
案号 |
(2019)黑1221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兴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观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贷款本金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被告马淑侠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被告潘晶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贷款本金1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 二、被告徐兴平、马淑侠、潘晶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被告徐兴平负担709元,马淑侠负担709元,平潘晶负担7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