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桂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7********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727民初2058号 |
案号 |
(2018)辽0727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陈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健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桂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