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227********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323民初347号 |
案号 |
(2017)云0323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国亮、吕萍自愿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基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7年1月10日前的利息880576.41元、复息64459.18元,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清,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基信用社表示同意; 三、该笔贷款于2017年1月11日以后的利息及复息在被告吴国亮、吕萍赔还完本金时一并赔清,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三、被告吴国亮、吕萍、吴雨桐、吴昊谦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基信用社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3416元,减半收取26708元,由被告吴国亮、吕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