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沧源华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23民初2377号 |
案号 |
(2020)闽0823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借款本金17901444.7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以该月的欠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计算的复利,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以四天的欠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计算的复利,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该期间的欠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计算的复利(以上利息、复利之和不超过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为限);二、被告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支付本案保全措施的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福建省闽西天龙变压器有限公司、福建建润电业有限公司、张天生、刘玉珍、温春秀、钟立娟对前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中被告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沧源华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中被告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闽西天龙变压器有限公司、云南沧源华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建润电业有限公司、张天生、刘玉珍、温春秀、钟立娟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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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志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92775356268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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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