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翠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1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19)黑1121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洪波、冯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539.43元及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的利息款人民币33,172.95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70,712.38元; 二、被告张洪波、冯翠艳从2017年12月16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7,539.43元按约定年利率13.5%加上50%的罚息(即20.2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8.00元、公告费人民币700.00元,共计人民币2,268.00元由被告张洪波、冯翠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