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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桂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2********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1121民初842号
案号
(2017)黑1121执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桂荣、李秀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301.81元及从201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款13285.07元,以上本息合计33586.88元 被告唐桂荣、李秀海从2016年3月10日起以本金20301.81元按约定年利率14.58%加上50%的罚息(即21.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刘春香、孔祥友、于立伍、唐桂艳对被告唐桂荣、李秀海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40.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390.00元由被告唐桂荣、李秀海、刘春香、孔祥友、于立伍、唐桂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时间
2017-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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