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广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1民初1825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刁少伟、陈宗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嫩江县邮政支行借款本金32816.82元及从201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2日的利息款 19382.38元,以上本息合计52199.20元 被告刁少伟、陈宗山从2016年4月13日起以本金32816.82元按约定年利率14.58%加上50%的罚息(即21.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05.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855.00元由被告刁少伟、陈宗山、张士杰、刁少莉、车艳林、焦广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时间 |
2017-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