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926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长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97.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6922.17元); 二、被告吴心娟、李振华、王秋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保全费560元,由被告李长友、吴心娟、李振华、王秋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