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轩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1M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2423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熊彦龙、梁秀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若飞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河北轩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牛若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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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温开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MA07WR1M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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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乐市长寿街道芦新村(南环路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