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221民初1468号 |
案号 |
(2019)黔0221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翟培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鹰山支行借款本金269999.45元及截至2018年1月21日利息93854.06元,本息合计363853.51元;二、3269999.45元本金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六盘水旺梨贸易有限公司、刘勇、陈太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7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9元,由被告六盘水旺梨贸易有限公司、刘勇、陈太平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连同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黔0221执4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72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