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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常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03********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矿民初字第583号
案号
(2016)晋0303执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馥琰、李淑恒、崔常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瑞鹏彩礼款人民币7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瑞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承担750元,三被告承担15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时间
2017-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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