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常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03********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矿民初字第583号 |
案号 |
(2016)晋0303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馥琰、李淑恒、崔常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瑞鹏彩礼款人民币7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瑞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承担750元,三被告承担15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