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8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民终2976号 |
案号 |
(2019)桂0102执3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潘飞向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677元;三、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95536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982元,由潘飞和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5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数字执行。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198228915L |
登记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号汇金苑07K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