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3910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恢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诗经偿还借款本金12884546.9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偿还的1289854.26元);二、被告汤书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姜钟对本判决第一项在1304000元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郭诗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76元,由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书成,被告姜钟对其中的16536元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伟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5767350341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