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牛鑫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15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4910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1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牛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0日利息为124597.24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有权就被告孙信全、陈金娇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孙信全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天马新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南字第0015306号),被告王伏康、陈灼容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王伏康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阳乡秦溪村路下6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阳乡字第0012554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400000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玉梅、王建光、姚广亮对被告福建牛鑫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玉梅、王建光、姚广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牛鑫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8693615XQ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金马水产市场1号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