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孟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22民初1338号 |
案号 |
(2017)闽0122执恢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孟明欠原告郑嘉彬借款人民币2.8万元,愿意于2016年9月13日前归还8000元,余下2万元于2017年1月13日前一次性还清,款汇入原告郑嘉彬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号为6221840101039873449账户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