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1907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王医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1749.27元及保证金50000元。如果被告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被告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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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8105073191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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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云落收费站南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