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文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12********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237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0)历城执字第0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生军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0791.77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1758.3元(利息计算期限截至到2010年10月27日),合计22550.07元。 二、被告马生军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5.84%加收50%)计付。 三、被告马生军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上述一至三项,限被告马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张本香、李炳全、马立训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炳全、马立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马生军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0-09-14 |
发布时间 |
2015-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