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浩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1123民初570号 |
案号 |
(2020)甘1123执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柴浩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返还刘合前借款17500元。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柴浩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