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关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722民初819号 |
案号 |
(2020)云0722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永胜县恒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一、由被执行人关志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 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的借款利息49400.00元,借款本息合计159400.00元。2017年12月8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关志刚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执行人关志红、关志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