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兴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722刑初172号 |
案号 |
(2019)云0722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二、被告人王兴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现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对被告人王兴和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20-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