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3971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尹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薛荣借款本息89万元及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0元(薛荣已预交),由尹龙负担(薛荣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尹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薛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