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弘澄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EU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8762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3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弘澄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343808.45元(其中已到期租金662927.61元、未到期租金2675380.84元、留购名义价款55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34380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见编号为苏B1-0-【2017】第0155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初始登记编号为03643528000438088897)的对昆山同丰油脂品有限公司、福建和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质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弘澄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于正芹、高万里、高翔对被告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债务之前,合同编号金茂租赁2017回租字第022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59元,由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9元,被告江苏弘澄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于正芹、高万里、高翔负担385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759元(具体金额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万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MA1ND6EU15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锡澄路3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