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龙马民初字第769号 |
案号 |
(2012)泸龙执补字第00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清偿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按照原、被告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黄文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文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毛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2-09-12 |
发布时间 |
2014-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