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3979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4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969533.89元、利息1080720.5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969533.89元为基数按照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35.5个基点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346808元。三、对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俞玉年、胡多妹、孔玉宇、王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江苏华纳石油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10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10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江苏华纳石油有限公司、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16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本利商贸有限公司、俞玉年、胡多妹、孔玉宇、王洁、江苏华纳石油有限公司、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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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祥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50048644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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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