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洪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1民初1531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建国偿还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前的利息13690.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15日前偿还利息款1369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该本金60000.00元于2016年7月1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其中本金30000.00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金30000.00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0.87%计息 如果被告吴建国于2016年10月30日前未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则被告吴建国偿还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该60000.00元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但应从利息款扣除13690.00元(如果该款已经支付)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以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陈洪锋,毕强对被告吴建国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42.00元,减半收取421.00元,由被告吴建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