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延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2********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民终388号 |
案号 |
(2019)吉0524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被执行人李研春给付经济损失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要求被执行人于延平给付经济损失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1150元。 5、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