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82********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204民初670号 |
案号 |
(2020)辽1204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 计 70905.81 元,该款被告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之前偿还原告 10000元,之后每月在25日前偿还5000元至还清之日时止,之 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清河路 31-2号朝阳小区2幢2-6-2号(房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 字第LTB015106-S0-G1、建筑面积65㎡)的住宅楼享有优先受偿 权。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被告柴丽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