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1********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2民初1811号 |
案号 |
(2016)皖0822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借款7993307.60元及利息(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利息112446.05元,2016年7月20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对被告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同意按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六条被告方承诺的第6.2条执行)。 三、如被告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未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被告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山路999号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48 80122 60010 001,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68540元,减半收取34270元,由被告安徽七仙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洪生、张兰红、徐坤、黄双月、徐乾、江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6-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