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0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012号 |
案号 |
(2019)冀0423执恢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强、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爱荣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郭爱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俊强、王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