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桦南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8********13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089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8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桦南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价款235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2182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0元,由被告桦南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已缴纳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宝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22093021133G |
登记机关 |
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桦南县桦南镇奋斗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