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2********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6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黑0603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玉鑫、龚静(又名宫静)偿还原告于洪人民币173 000元; 二、被告时玉鑫、龚静(又名宫静)支付原告于洪借款利息(以本金173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三、被告时玉鑫、龚静(又名宫静)支付原告于洪逾期利息(以本金173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上列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76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