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中钾化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2民初201号 |
案号 |
(2019)冀0522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中钾化肥有限公司、陈同奎、庞秀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仝海舟借款本金579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仝海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600元,由被告陈同奎、庞秀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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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同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2713195696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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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临城县镇内107国道路东(镇内火车站南500米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