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3民初2659号 |
案号 |
(2019)苏0813执1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5857.33元及利息(以16585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79元,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100122240248;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中国银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宏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67945301Q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