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295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嘉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4200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98475.3元、罚息613802.11元、复利14393.91元,合计人民币4926671.32元。二、被告开封嘉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杞县巨大珠宝有限公司、杞县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黄维正、黄维成、贺艳、刘晋、袁业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213元,由被告开封嘉亿贸易有限公司、杞县巨大珠宝有限公司、杞县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黄维正、黄维成、贺艳、刘晋、袁业博承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