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榕民初字第2011号 |
案号 |
(2019)闽0421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市汇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垫款及贷款人民币1488.4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738.45万元,贷款本金7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借款利息、复利、罚息等,截止2014年11月7日利息人民币94611.38元、复利人民币1369.66元、罚息人民币55383.7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三明市汇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万元;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荣强贸易有限公司、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蔡金英、蔡灵玲分别在担保的1500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34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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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盛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662833976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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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34幢3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