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花明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02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18)辽1302执1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花明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素英借款17万元; 二、驳回原告贾素英对被告孙洪友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花明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时间 |
2019-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